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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水管設備:關于歸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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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無錫特優特機械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06/7/11 點擊次數:2050 關閉 | |||
關于歸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通知北京市《關于歸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通知》 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號 各區縣房地局、房改辦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印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號)(以下簡稱《辦法》轉發給你們,并就本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歸集的有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及與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等,以下簡稱商品住宅)的購買人(以下稱購房者),均須按照本通知的規定交納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 二、商品和購房者應按購房款的2向市、區縣房地局或由市、區縣房地局委托的交易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地局)交納維修基金。 售房單位將其商品住宅轉為租賃、經營或自用的,也應按本標準交納。 三、本通知發布后,商品住宅售房單位應在與購房者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明文約定維修基金的繳交金額。 四、商品住宅購房者應在辦理立契過戶手續時將維修基金足額交到房地局;房地局代收維修基金時,須向購房者出具北京市財政局統一監制的北京市住宅維修基金專用發票。 五、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由北京市居住小區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小區辦)代管,房地局應將代收的維修基金存入市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賬戶。商品住宅維修基金在代管期間內按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六、住宅物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成立后,市小區應及時將代管的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移交給管委會管理,或經管委會同意交由物業管理企業代管。 七、本通知發布前,已按《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號)收取物業管理啟動性經費或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的單位,必須將維修基金交至市小區辦代管。 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至本通知發布之日內簽訂商品住宅房屋買賣合同的購房者,如未交納維修基金,必須在辦理權屬登記手續前按本通知規定向市小區辦補交維修基金。 八、不繳納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的,房地局將不予辦理立契過戶手續和權屬登記手續。 九、公有住宅售后維修基金按下列規定籌集: 1、售房單位從其售房款中按多層住宅20、高層住宅30的比例劃撥。 2、購房職工按購房當年出售新建公有住房成本價2的比例交納。 十、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在售房時應按第九條規定的比例代收公有住房維修基金,存至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系統,并由市中心出具交存證明。 十一、公有住房售后成立管委會的,原代收單位應將公有住房維修基金移交給管委會管理。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負責監督執行。 十二、對于已經出售的公有住房,各售房單位應按本規定足額提取公有住房維修基金。 十三、維修基金的使用與管理辦法另行通知。 十四、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其中,關于公有住房售后維修基金歸集辦法自2000年4月1日起實施。 附件一: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印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關于印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建住房[1998]213號 各省、自治區建委(建設廳)、財政廳,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建委、房地局、財政局: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我們制定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九日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保障住房售后的維修管理,維護住房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直轄市、市、建制鎮和未設鎮建制的工礦區范圍內,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經濟適用住房,以下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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